12月6日晚,安徽师范大学大三学生杜某某因咽喉不适,在同学朱某某的陪同下,医院挂号急诊。当班医生没有问诊建议其转院治疗,后杜某在转诊途中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22时48分,两人进入急诊内科时,一名吴姓医生正在给另一人看病,并在处理抢救室的一名危重病人的医疗文书。患者杜某某和朱某某向该医生反映,杜某某咽喉不适,并有异物感。但医师没有为患者问诊、查体、书写病历,称医院夜间无耳鼻喉科急诊,建议他们医院就诊。
22时51分,两人退号后,医院打出租车到市二院急诊科。23时12分,患者到市二院时,已意识丧失,口唇面色青紫,心跳呼吸均未闻及,大动脉搏动消失,瞳孔散大到边,已无生命体征。
市二院的医护人员立即给杜某某气管插管、心脏胸外按压、药物复苏,插管过程中发现有重度喉头水肿,并吸出大量血性痰液,抢救过程中一直无生命体征,抢救约50分钟后,心电图呈一条直线,宣布临床死亡。市二院临床诊断显示:杜某某喉头水肿、呼吸心跳骤停。
12月11日,芜湖市卫健委给家属出具初步调查意见,待收集到完整的证据链后,会向家属出示最终调查结果。卫健委向家属出具的初步调查意见显示,涉事医生未落实会诊制度,对患者的病情和潜在风险预判不够,已涉嫌违法。
《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显示,芜湖市卫健委认为,医院急诊内科首诊吴姓医生未落实首诊负责制度,对于挂号就诊的急诊患者,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做好必要病历记录等。
此外,吴姓医生未落实会诊制度,对已接诊的非本科疾病患者,没有联系相关科室会诊;对患者的病情和潜在风险预判不够,对有呼吸道症状的病人,仅根据患者简单叙述,就医院就诊。最终,患者在转诊途中病情迅速加重,抢救无效死亡。
芜湖市卫健委认为,芜湖医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吴姓医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此外,芜湖市卫健委还责成芜湖市卫生监督所进一步深入调查,医院和相关责任人员立案查处,并将相关调查结果及时抄送公安机关。
根据新闻描述的内容,在杜某某与他同学进入急诊内科时,该名医生正在给另一人看病,并在处理抢救室的一名危重病人的医疗文书。在听完杜某某的反应后以无耳鼻喉科急诊建议转院治疗。
这段话可以主要了解到:1、杜某某已经付费挂诊了。2、该院无耳鼻喉科室。
医院核心制度中第四点会诊制度第二点: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该医无耳鼻喉科科室,医院制定的急诊会诊制度,该名医生也应该对杜某某进行相应的诊疗如询问病史、检测生命体征等。而不是直接建议转院。
值班医生还是见少了,竟然敢把这种病人放走。急诊抢救室里的快速气切包看来都长毛了。
急性会厌炎作为耳鼻喉科的急症,急诊科的医生一般都会很警觉,可以因窒息导致猝死,需要现场给予快速气管切开,效果立竿见影。
我看公开的信息,提到了两项医疗违规,首诊负责和会诊制度。这两项是十八项基本医疗制度内的内容,对所有医生的行为进行约束。违反这两项基本医疗制度,导致严重后果(患者死亡),如果定为医疗事故,医院负责赔偿,如果涉嫌违法,必然要被有期徒刑,缓刑。
这件事不单单警告医生,也警告那些散步跑急诊看病的人,占用医疗资源。无论你重或者不重,进了急诊科都把你当要死的看,否则我们这些急诊科医生就只有天天背锅的份。都别嫌弃来急诊检查多,关键时候我们都是懊悔检查少了,很多人最后猝死,插上管,诊断不明,想做检查做不了。
都不用攻击值班医生,把那天那位医生值班看的病人全找出来,看看有多少酒彪子、散步看急诊、停车要个挂号条等等的。医德在前,医术在后。
如果我是当班的急诊医生,按照最稳妥的操作,应该先把病史问了,基本查体做了(至少测个生命体征),简单写个病历。末尾来一句「患者目前生命体征平稳,目前无急诊内科就诊指征,我院无耳鼻喉专科急诊,建医院相关科室进一步就诊」,然后把人送走。
如果这样处理,医院在这件事上至少不会像现在这么被动。
但问题是,即使医生这么做了,当事的小伙子大概率也是救不回来的。我上面说的这套做法只能让医生少背点黑锅,但对于挽救他的性命恐怕没什么意义。
当然你可以说了,如果医生问病史、查体、写病历了,医院多磨叽几分钟,会不会他窒息的时候就有医生在旁边做紧急处置,从而保住性命。
但问题是,也有可能因为你问诊、查体、写病历耽误的这十来分钟,让病人在转诊的半道上出事以后,家属反过来回来告你,说如果你医生不耽误时间写病历,让病人早点转诊医院,说不定就能保住性命。
说白了,这件事里病人死不死,更大程度上取决医院内科医生的处置。作为同行来说,这位医生单纯在治疗原则上没有太大问题,问题是在于程序性的手续上,但做好了手续救不了这个病人的性命。
因为急性喉头水肿的发病就是这么迅猛。即使这位内科医生当时就在病人身边守着,医院来说,如果没有紧急气管插管或气道切开的条件,或者因为这位内科医生没有气管切开的经验从来没干过下不去手,最后小伙子可能依然保不住命。
最最最最稳妥、最最最最符合相关要求的办法,是在问诊、查体、写完病历以后,守在病人的身边,为他叫来急救车,亲自送他上去,让他乘坐医院就诊。这样即使半路上人出了问题,也能给予紧急的处置,人没了,黑锅由来背。
芜湖市卫健委所谓的调查意见也没看见什么营养,事后诸葛亮谁都会做。请问一个急诊科医生怎么做到对该患者的病情和潜在风险进行充分预判?急诊科医生真有那么牛逼也不会去干个钱少事多的急诊科医生了,当然接诊后未落实首诊负责制度,对于挂号就诊的急诊患者,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做好必要病历记录等,也就是病人出了事死抓你出来做替罪羊的‘充分理由’。
那问题来了,怎么正确处理?每一个喉部不适的患者来诊,都得抛开手头上处理的危重病人,而转向对来的喉头不适病人从头问到脚,记录个半天,甚至亲自拿个喉镜或者支气管镜插喉咙里看一下?要真是这样,那手头上处理的危重病人家属第一个就砍了你个小可爱。其次喉部不适的病人举报你个过度诊疗,那是一举报一个准。那能怎么办?目前的环境还真是没办法,急诊这种医患纠纷极度尖锐的科室,往往都是医学生没得选择中的选择,可想而知能不能多招医生。但人命都出了,也不能不给家属一个交代啊,当事医生也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法律规定,医生具有履行医师职责,不违反禁止性医疗操作规范的义务,这也是作为医生职务上的义务。而该医生在听完杜某的陈述后,未进行诊治的行为属于不作为,违反了医生应当履行的诊疗义务。
根据法学理论,要认定被告对犯罪或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用在本案中则为杜某某的死亡是由吴姓医生未尽诊疗义务导致的。
杜某某的病应当为急性会厌炎,该病的发病特征即为病情进展迅猛,是喉科的急重症。该病需要在有相关设备及专业科室医生的情况下进行治疗。而很明显,该院无耳鼻喉科科室且该位医生也非耳鼻喉科医生。
在过失犯罪中,只有在合法替代行为能够回避结果发生时,才能对行为进行归责。很明显,在本案中,在无相关设备及专业人员在场的情形下,且该病的发病情形迅猛,并非一名外科医生所能预料的,故而不能将杜某某死亡的责任归咎于吴姓医生。